央广网北京5月31日消息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对《规定》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利用电磁感应、电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方式传输电力,属于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此前对无线充电设备尚未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出台《规定》,填补了对该类设备监管政策的空白,有助于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无线充电设备是指利用磁耦合机理实现非波束近场电力传输技术的设备,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如同时具备无线充电能量发射和能量接收功能的智能手机)、仅包含能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如用于向设备无线充电的无线充电底座)、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如连接无线充电器的智能手表)。
适用于本《规定》的无线充电设备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典型的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有移动通信终端、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家用机器人无线充电设备等;典型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有公交车、卡车、乘用车、摩托车等。
《规定》主要从无线电管理角度明确了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等技术指标和应用场景,目的是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规定》正文合计1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了无线充电设备的定义和主要技术指标;二是明确了无线充电设备的管理模式;三是细化了对生产企业的政策要求;四是完善了无线充电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五是规定了过渡期及生效时间等其他事项。《规定》附件详述了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技术指标和应用场景,并给出了与射电天文台间的干扰保护距离。
根据《规定》,使用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注意产品使用说明中有关提示信息,主要包括:一是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工作频率范围、加大传输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功率放大器);二是不得在射电天文台址的干扰保护区域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三是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四是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如对广播业务的接收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五是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